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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加坡法院未承认这份中国仲裁裁决:山东如意“6亿争议”折戟“除非令”

2025年9月18日 · 张景馨月律师|中国执业律师・新加坡注册外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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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景馨月律师 中国执业律师|新加坡注册外国律师

按:全球化浪潮中,中国企业通过跨境并购频频“出海”。但激进扩张背后,往往伴随高杠杆债务、复杂争议与多法域交织的程序博弈。山东如意就是典型一例:从以13亿元收购法国时尚集团SMCP、高调登场,到高杠杆陷入债务泥潭、核心企业破产与股权纷争,短短数年里经历了资本“过山车”。

本次新加坡诉讼,表面上是承认与执行中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实质则折射出集团内部仲裁、跨境执行、公约适用与程序合规之间的微妙张力。它不仅是一场关于股份归属的较量,更为出海企业设计仲裁条款、遵循境外法院程序规则方面提供了深刻警示。

01 案件背景:如意“资本过山车”的起点与崩塌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如意”)成立于2001年,前身为1972年设立的国企如意毛纺集团。2002年后在邱亚夫主导下,通过股权并购完成改制,并于2009年成为其实际控制人。

2016年,山东如意以13亿元收购法国时尚集团SMCP。SMCP旗下Sandro、Maje、Claudie Pierlot等品牌在巴黎街头随处可见,进入中国前便是代购热门。这一收购将山东如意从幕后纺织制造商推上国际舞台中央。

但激进扩张并未换来可持续现金流。山东如意负债一度超过400亿元,自2020年起陷入债务危机。2021年10月,SMCP大股东——山东如意旗下卢森堡子公司European TopSoho S.à.r.l.(“ETS”)发生2.5亿欧元债券违约,山东如意由此丧失对SMCP的控股地位。2022年,邱亚夫及管理层被股东大会罢免;随后国内法院对其发布财产悬赏令(金额逾千万元),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随着“帝国”坍塌,境内外纠纷全面爆发。本案即由邱亚夫控制的两家公司之间的矛盾引发。

02 案件双方:集团内部的“自己人之争”

上诉人:芜湖如意信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博”),由山东如意(持股64.97%)与一家中国国有投资公司(持股33.84%)共同设立的合资企业。

被上诉人:ETS,山东如意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上诉源自一项关于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申请。

03 仲裁过程:从股权质押到“独角戏仲裁”

仲裁争议核心涉及ETS所持有的SMCP股份。

  • 2018年7月:ETS将约4000万股SMCP股份质押给新博,用以担保山东如意债务。
  • 其后,ETS未告知新博,再次将其中2800万股质押用于债券担保。
  • 2021年10月:ETS债券违约,受托人接管2800万股。新博遂要求转让剩余1200万股,并于10月27日将该部分股份转入新博在摩根大通银行新加坡分行开设的账户。同期,ETS收到破产申请。

为“合法化”股份转让,新博于2022年3月21日在北海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其对剩余股份的权利。当时,新博、ETS与山东如意均受邱亚夫控制。

仲裁机构的选择存在疑点:担保协议原约定济宁仲裁委。新博给出的变更理由前后不一——一份证词称三方于2019年签署备忘录改为北海国际仲裁院;另一份则称在2022年4月9日会议上才作此决定。ETS因此要求新博提交相关通信记录作为证据。

2022年12月30日,仲裁不公开进行。ETS代理律师未对新博主张提出实质异议。2023年1月10日,仲裁庭裁定新博对剩余股份的出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该仲裁几乎是新博的“独角戏”。其后,ETS被宣告破产,并于2023年2月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

04 新加坡执行程序:裁决跨境落地的第一步

2023年3月13日,新博申请并获准在新加坡执行裁决(ORC 1189)。

其后,ETS申请撤销执行令,主张仲裁系虚假程序,意在令新博对剩余股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ETS要求新博提交八类文件,法院大部分批准;与案件最相关的包括:

  • 关于仲裁机构变更的通信记录;
  • 仲裁前后的通信,含仲裁条款、仲裁启动与进行过程中的行政安排等。

05 文书交付与“除非令”:程序合规的关键门槛

在文书交付令作出后,新博于2023年12月11日提交初步文件清单,并于2024年1月30日提交补充清单。ETS认为仍不完整,遂申请“除非令”(Unless Order),确保新博彻底履行交付义务。

除非令获准:新博须在2024年3月4日前交齐所命文件,否则此前通过ORC 1189授予的执行许可及其申请将一并被驳回。

2024年3月4日,新博提交第二份补充清单并称“除非令已完全遵守”。ETS提出异议,该争议在截止日后仍未解决。ETS请求执行除非令后果并获准,新博遂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06 新加坡高等法院:三大违令点与严厉制裁

新博之诉被驳回,理由载于Wuhu Ruyi Xinbo Investment Partnership (Ltd Partnership) v Shandong Ruyi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and another [2024] SGHC 308。法官认定新博在三方面违反除非令:

  1. 解释不足:未能说明为何失去对关键微信消息的控制,解释前后矛盾;
  2. 隐匿通信:未披露He Hanchu持有的消息。法院认定新博对其持有的信息具有实际“控制”;
  3. 拒绝查阅:未提供原件供ETS核对,仅递交打印件。

新博主张适用Mitora Pte Ltd v Agritrade International (Pte) Ltd [2013]SGCA 38的比例性原则评估是否执行除非令。法院认为,当一方连续两次违反同一义务,即可强烈推定比例性要求已满足;在新博蓄意违反且公然无视法院命令的情形下,执行除非令适当且必要。

最后,法院驳回新博关于《纽约公约》“支持执行政策”阻止执行除非令的主张,理由为:

  1. 当事人进入新加坡法院,即须遵守本地程序规则;
  2. 《纽约公约》第三条明确规定,执行应依执行地程序;
  3. 公约的拒绝执行事由并不排斥国内程序性规则的适用。

07 新加坡上诉法院:维持除非令,驳回执行申请

新博上诉主张两点:其一,并未违反除非令;其二,即便违反,也不应严格执行,否则造成比例失衡。新博认为,当除非令的后果可能导致外国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时,法院应考虑改用其他制裁方式。

据此,上诉法院认为本案需要处理的两问是:

  1. 新博是否违反除非令;
  2. 如违反,是否应执行除非令并驳回其执行申请。

(一)是否违反除非令

上诉法院认定,新博在三方面违反除非令:

  1. 未充分解释为何失去对与ETS代表之微信消息的占有/控制 违反并非因“没交文件”,而是未就“为何无法提交”作出合理解释。文书交付令隐含义务是:若称文件不在占有或控制之下,必须说明原因与过程,否则即形同规避。
  2. 未披露He Hanchu持有的微信消息 新博律师当庭承认He Hanchu持有相关记录,但辩称“不在新博控制之下”。上诉法院指出:该仲裁几近“放弃抗辩”,ETS对新博请求全部承认;且仲裁中He Hanchu充分配合新博请求,ETS破产后亦拒绝与管理人联络。若主张其真正独立、超出控制范围,应完整说明其与He Hanchu之间的互动与隐匿原因。新博未解释到位,故法院认定新博对其信息事实上具控制能力。
  3. 未提供原件供核对 新博仅提交打印件而拒绝原件查阅,违反除非令。若存在客观困难,本可申请延期**,**然而新博未作任何申请,只能进一步证明其违令。

(二)是否执行除非令

关于Mitora:其“比例性”讨论只适用于当事人已实质履行的情形,以避免因微小偏差造成整体失衡。本案与之不同,新博属选择性履行或者故意不遵守。在此类情况下,不得再援引“比例性”规避法律后果。否则将纵容选择性违令,动摇司法命令的效力。

结论:上诉法院维持原判,执行除非令后果——撤销此前ORC 1189所授执行许可,并驳回新博执行申请。

(三)《纽约公约》的相关性

上诉法院确认高院观点:仲裁裁决的执行必须通过执行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机制,而这一过程必然受当地程序规则的约束。《纽约公约》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并“按照裁决被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这些程序规则自然包括法院发布文书交付令和除非令的权力。因此,即便执行除非令的结果是驳回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也属当事人未遵守法院程序所致,而非在《纽约公约》框架下添加新的拒绝执行事由。

08 对出海企业的启示:三大警示信号

  1. 重视仲裁条款设计与机构选择 仲裁条款一旦写入合同,将直接决定未来争议的解决路径。随意变更仲裁机构、程序不透明,极易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虚假仲裁。企业在境外投资、融资时,应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仲裁条款的稳定性与国际可执行性。
  2. 严守执行地程序规则 《纽约公约》虽有“支持执行”的政策,但执行地法院的程序规则始终优先。若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文书交付令、除非令等程序要求,即便裁决本身有效,也可能因程序违令而被拒绝执行。企业在跨境诉讼仲裁中应主动配合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失去实质权利。
  3. 避免集团内部“虚假仲裁”操作 集团内部关联公司之间若通过仲裁“自导自演”来调配资产,海外法院往往会高度怀疑其真实性与公正性。这样做不仅难以获得承认与执行,还可能损害企业声誉,触发更大法律风险。企业在债务危机或跨境争议中,应坚持真实、对等的仲裁程序,避免因短期操作埋下长期隐患。

结语:跨境执行的双重信号——互信与守规

山东如意的这次“失速”,不是输在仲裁庭,而是输在程序。未能完整披露微信记录、未能提供原件核对、未能及时申请延期,让一份数额巨大的裁决最终止步新加坡。

这起案例,与无锡中院承认美国判决形成了镜像:

  • 中国法院:以务实态度认定事实互惠,向跨境互认释放开放和互认信号;
  • 新加坡法院:以严格态度执行程序命令,向当事人明确纪律边界,坚守成雪雨纪律。

两者共同传递的信息是:跨境执行既需要互信,也需要守规。

对企业而言,胜诉只是过程,真正的终点在于——裁决能否顺利兑现。

如果你正布局出海,或已涉足跨境投资,请记住:仲裁条款要严谨,证据链要完整,执行程序要合规。否则,再大的胜利,也可能停在门口。

如需进一步了解承认和执行事宜,或者您或您的企业在跨境合作中已经遇到仲裁或诉讼纠纷,欢迎联系中新法讯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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