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份生效判决已经拿到,国内执行程序也走了很久。法院经过财产查控,没有发现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案件最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过了一段时间,新的信息陆续出现:债务人长期在新加坡、美国或其他国家生活;家庭成员在境外置业;债务人关联的公司仍在经营;甚至有迹象显示,部分资产可能早已通过公司、亲属或其他安排转移至境外。
对于债权人而言,此时最直接的问题往往是:**境外既然还有资产,这个案子是不是应该继续追?**答案并不是简单的“能”或者“不能”。
境内执行终本,并不意味着债权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责任;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1]但另一方面,**发现债务人在境外活动,甚至发现一些境外资产线索,也不意味着马上就值得启动一场海外诉讼或执行程序。**从境内“终本”走向境外追索,真正需要重新回答的,通常是另外三个问题:发现的究竟是什么资产;手中的债权或裁判能否在资产所在地形成有效的法律行动;以及,即使法律上可以推进,经济上是否值得投入。
一、终本以后,问题已经从“有没有债权”转向“有没有可以实现的资产”
很多进入终本程序的案件,债权本身并不存在太大争议。债权人可能已经取得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甚至经过多轮诉讼和执行。此时真正卡住案件的,往往不再是“对方到底欠不欠钱”,而是国内没有发现足以执行的财产。
因此,当新的境外线索出现以后,案件判断的重心也随之改变。过去关注的是证据、责任和胜诉;现在更需要关注的是**资产在哪里、由谁持有、能否控制以及最终能否变现。**这也是跨境债权追索与一般跨境诉讼最大的区别之一。
一个案件即使法律关系非常清楚,如果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继续投入诉讼成本的意义可能有限;反过来,一个在国内已经多年无法执行的案件,如果境外出现价值较高、权属较清晰并且有现实控制可能的资产,案件的回收价值就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因此,“终本”可以是境内执行阶段的一个节点,却未必是整个债权实现过程的终点。
二、第一步不是看“有没有线索”,而是判断线索离可执行资产还有多远
跨境追索中,最容易混淆的是“资产线索”和“可执行资产”。知道债务人长期居住在新加坡,是线索;发现其经常出入某处高端住宅,是线索;查到其担任一家境外公司的董事,仍然只是线索。即使进一步查到某套房产、某家公司或者某笔交易,也还需要继续回答:资产究竟登记在谁名下?是否已经抵押?实际权益属于谁?公司财产与债务人个人财产之间是什么关系?资产是在债务形成前就由第三方持有,还是在债务发生后发生了转移?
这些问题直接决定后面的法律路径。例如,债务人是某家公司的股东,并不意味着公司的银行存款和不动产可以直接用于清偿股东个人债务;债务人的配偶或成年子女持有房产,也不能仅凭家庭关系就认定为债务人的财产。反过来,如果进一步的信息能够显示资产购买资金来源、转移时间、交易对价、持续控制和收益安排等情况,就可能需要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代持、资产转移、可撤销交易或其他可以依法追索的空间。
所以,真正有价值的资产调查,并不是简单地“查到多少条信息”。**它的目的,是判断现有线索能否一步步转化为法院可以识别、控制和处置的资产。**这也是为什么跨境追索的前期调查通常应当围绕后续法律行动来设计,而不是漫无目的地做所谓“全球查资产”。
三、找到资产以后,还要解决第二个问题:手里的裁判能不能在当地变成执行权
境外存在资产,并不意味着中国法院的执行程序可以直接延伸过去。法院执行权具有地域性。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要对新加坡、美国、英国等地的资产发生实际执行效果,通常首先需要进入资产所在地的法律体系。不同法域对此采用的制度并不相同。有的国家存在条约或者法定登记制度;有的需要依据当地普通法或者国内法申请承认;仲裁裁决则通常还会涉及《纽约公约》框架。即使都是中国法院判决,在不同国家所要走的程序、法院审查的条件以及债务人可以提出的抗辩,也可能明显不同。
以新加坡为例,中国法院商事金钱判决目前并不是拿到新加坡后直接进入当地强制执行。中新两国最高法院2018年签署的《商事案件金钱判决承认和执行指导备忘录》明确,中国法院判决在新加坡可通过普通法上的诉讼寻求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会关注判决是否终局、原审法院是否具有其法律所认可的管辖基础,以及是否存在欺诈、公共政策或自然正义等方面的问题。[2] 新加坡法院目前公布的外国判决执行指引也明确,对于不属于法定登记机制范围的外国判决,需要先在新加坡启动相应民事程序。
这意味着,一个境外追索项目在投入较大成本之前,往往需要重新审视手中的中国裁判本身。尤其是原审中的管辖基础、境外被告的送达、判决是否已经终局、金钱给付是否明确,以及是否存在可能在目标法域被提出的程序抗辩,都可能直接影响后续路径。因此,境外有资产是一回事,手中的法律文书能不能顺利抵达这些资产,又是另一回事。
四、法律上“可以做”,并不等于经济上“值得做”
这是跨境债权追索中经常被忽略的一层。债权金额很大,并不必然意味着境外追索值得投入;反过来,资产价值没有覆盖全部债权,也不意味着一定没有追索意义。真正应该看的,是可供债权人实现的资产净值。
一套账面价值很高的境外房产,如果已经存在大额银行抵押、税费和其他优先权,真正留给普通债权人的价值可能有限。一家公司看上去规模不小,如果债务人持有的只是少数股权,股权又缺乏流动性,其实际执行价值也可能远低于表面估值。另一方面,还要考虑资产是否容易转移、是否需要紧急保全、是否存在其他债权人竞争、后续是否需要进一步的信息披露或者资产转移诉讼,以及整个程序可能涉及多少司法辖区。
因此,跨境追索的成本评估不应只是问一句“当地律师费多少钱”。更重要的是把资产价值、法律路径、执行难度、时间和成本放到一起看。
实践中,经过初步评估,一个案件大致可能落入三种状态:
- 值得及时推进。资产价值较高、线索相对明确,且存在资产继续转移的现实风险,需要尽快确定当地法律措施。
- 值得先做有限调查。目前已有方向,但资产权属、价值或持有结构尚不清晰,暂不适宜直接投入高额诉讼成本。
- 暂不适合重投入。线索过弱、资产净值有限,或者现有裁判在目标法域存在较大程序障碍,可以继续保留和跟踪线索,但不宜仅因“债务人在海外”就启动昂贵程序。
这三种判断都可能是一个专业评估的合理结果。跨境追索的价值,并不在于把每一个案件都推进到海外法院,而在于帮助债权人在投入重成本之前,先把“不值得做的事情”排除掉。
五、所以,跨境追索真正的第一步,往往不是立即起诉
很多债权人在发现境外线索后,第一反应是“赶快找一个当地律师起诉”。但在多数案件中,更合理的顺序是先完成一轮针对性的初步评估。
这一轮评估不需要把所有资产全部查清,也不需要一开始就把多个国家的律师全部调动起来。它首先需要把几件最基础的事情放在一起:现有债权和裁判情况、境内执行经过、已经掌握的境外线索、可能涉及的资产持有主体,以及目标法域的大致法律路径。完成这一步以后,才有可能决定下一阶段究竟应该做什么。
有些案件适合先补充资产调查;有些应当先准备判决承认或仲裁裁决执行;如果已经存在明确的资产耗散风险,保全措施可能需要提前考虑;还有一些案件,则应当先停下来,不急于继续投入。**跨境追索没有一条适用于所有案件的固定流程。资产情况不同,行动顺序也可能完全不同。**这也是“先评估、后投入”的真正意义。
结语
境内执行终本以后,如果新的境外资产线索出现,债权人当然没有必要因为“国内已经没有财产”就自动放弃。但境外追索也不是把国内执行简单延长到另一个国家。从这一刻开始,案件实际上进入了一个新的判断阶段:债权是否能够跨越司法辖区,资产是否真正属于可追索范围,采取法律行动之后能够控制多少资产,以及最终可能回收多少。
所以,对一个已经终本的案件而言,最重要的问题往往不是:“海外还能不能追?”而是:“现有的资产线索,能不能形成一条法律上可实施、经济上值得投入的回收路径?”这个问题判断清楚了,后面的资产调查、判决承认、冻结、披露以及具体执行措施,才有真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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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恢复执行规定。终本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履行义务;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2]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Supreme Court of Singapore, Memorandum of Guidance on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Money Judgments in Commercial Cases (2018), Articles 17–30. 该备忘录同时明确,其本身不具有条约或立法的约束效力,而是说明双方现行法律框架下商事金钱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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