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景馨月律师 中国执业律师|新加坡注册外国律师
按:近段时间多位客户找到我们咨询:“能不能在新加坡找个人代持股权,不希望外界知道实际股东是谁?”
随着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新加坡逐渐成为资本架构和国际业务中枢,不少企业在投资前期、身份敏感或暂时不便披露股东信息时,确实会考虑通过代持股权(Nominee Shareholding) 方式“低调持有”。
但必须明确的是,在全球反洗钱与税务透明机制持续强化的背景下, “能否代持”与“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已是两回事 。尤其是在监管严格但商业成熟的新加坡 ,代持不是不能做,而是不能当成“隐身术”。
本文结合我们近期处理的企业案例,回答一个核心问题:
- 什么样的代持结构是可控的?
-什么样的代持,一旦出问题,花费上百万都难以解决?
01 区域监管趋势:代持行为并非均被禁止,但隐匿真实股权在各国均受高度警惕
在东南亚范围内,各主要国家对外资准入及股权持有方式的限制程度并不相同。一般而言,像印尼、泰国、越南等国家针对部分行业设定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因此,企业在当地投资时较常通过当地股东代持的方式实现实际控制。但随着外资监管趋严,许多国家逐步将代持视为对行政审批制度的规避,一旦发现结构设计旨在突破政策限制,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投资行为。
而,新加坡自贸程度高,对外资持股原则上不设比例限制,因此,股权代持多用于商业安排而非规避政策。在法律层面,新加坡《公司法》允许股东委托 nominee代为持股,但前提是公司必须保存 “ 可识别最终实益拥有者 ” 的控制人登记册( Register of Controllers),并在监管要求时如实向 ACRA 披露。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在股东名册上显示 nominee股东,但,监管机构必须能够识别到最终控制人是谁。在这一点上,新加坡比区域多数国家更加透明化,也更加严格。
02 新加坡代持结构的法律基础:可实现股权托管功能,但不能隐匿实益拥有权
许多企业希望通过代持 “ 暂时隐藏真实股东的信息 ” ,甚至有客户明确提出 “ 不希望 ACRA 看到实际股东身份 ”。这种诉求在实务中较为典型,但需要明确的是,新加坡允许代持,不代表允许隐匿实益拥有权信息。
根据 2017 年生效的公司法修订,新加坡公司必须建立实益拥有人登记册( Register of Registrable Controllers),其内容不向公众公开,但必须向 ACRA、银行、税务部门及司法机关开放。因此,在公司实际控制人登记时,公司秘书及合规部门需要通过尽职调查核实该身份,而如果企业试图连 ACRA都不披露,则此类结构无法获得合法性支持,即便双方签署代持协议,该安排在法律风险出现时亦难以获得司法保护。
此外应注意,代持协议属于双方间的民事合同,通常仅用于内部确认关系,无法对抗第三人或监管部门。一旦代持人发生破产、婚姻诉讼或私人纠纷,其名下股份可能被视为其合法财产,实际持有人在诉讼中主张权益往往存在举证难度,这在实践中也曾造成重大损失。
03 典型风险分析:隐匿结构可能在融资、并购甚至个人事件中失效
在我们近期处理的一个案例中,某广东新能源企业在新加坡设立项目公司,通过一家 开曼公司持有股份,而实际股东为国内自然人。该企业希望在上市前阶段保持低调,因此,安排由个人 nominee 在新加坡持股,并未向 ACRA披露最终实益拥有人。项目初期运作顺利,但在后续向银行申请融资时,金融机构要求提供完整 UBO 信息,并通过合规渠道主动同步至监管系统,随即触发ACRA 的调查核查。
同时,由于代持人个人在此期间发生婚姻纠纷,其配偶向法院主张该名下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致使项目股权控制陷入法律争议。企业最终不得不在律师协助下完成股权矫正,并就部分历史税务事项作出补缴,整个过程耗时近八个月,额外支出上百万人民币,且融资计划延误半年。
本案结果相对理想,因为双方配合度高且控制意愿明确。但如果代持人在纠纷中立场转变,或企业没有明确的控制机制,该结构很可能彻底失效。这种风险在上市、融资或收购过程中尤为突出,因为,投资机构与监管部门均不会认可未申报的代持关系。
04 中资企业如何设计更可执行的股权代持或替代方案?
在决定是否使用代持结构之前,企业应首先明确代持的目的是什么? ——是仅为阶段性安排以便于投资谈判,还是希望长期隐匿真实控制权。如果只是出于投资前阶段或市场拓展初期考虑,可以在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使用 nominee架构,并建立完善的股权回转机制、担保安排及争端解决条款(如设定 SIAC仲裁)。但若企业完全不希望监管机构知晓实际股东,则不建议在新加坡使用公司结构,可考虑通过基金、信托、 VCC或其他架构实现隐匿需求,但该类结构往往需要成本更高、监管更强及金融机构参与审查。
在企业提出咨询时,我们通常结合公司注册情况、股权路径、资金来源及未来退出策略进行分析;同时确认是否涉及银行开户、融资、资本输出审批以及上市规划。如企业已注册新加坡公司,我们亦可通过公司名称进行ACRA 查询,识别是否存在未披露控制人的情形,并据此判断是否需要补救措施。
结语:代持结构可作为工具,但不应成为风险来源
总体而言,结构可以设计,但风险必须提前识别;真正安全的架构,不是“隐匿”,而是“经得起查、执行得了、合规得过”。
如您正在筹划新加坡公司设立、考虑代持结构,或已拿到相关协议草案,建议在签署前先进行结构背景评估。许多问题只要在架构设计阶段提前识别并解决;但一旦进入执行流程,再行调整的代价,可能不仅是修改协议,甚至涉及架构重塑和控制权风险。
结构可以调整,但控制权一旦失守,往往难以挽回。工具本身无风险,风险来自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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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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