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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下的中新供应链布局

2026年6月10日 · 张景馨月律师|中国执业律师・新加坡注册外国律师

洞察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原产地证明中新供应链区域贸易合规供应链追溯

作者:张景馨月律师 中国执业律师|新加坡注册外国律师

按:自2022年起,RCEP陆续对各成员生效,至今已进入实务运用深化阶段。但在实务中,不少跨境企业仍将其视为"又一份自由贸易协定",沿用传统双边FTA思维规划供应链,从而忽视了RCEP项下更具制度价值的原产地累积规则。

在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具体产品规则的前提下,RCEP允许将成员国之间符合条件的原产材料和加工环节进行累积计算,使企业可以在区域内更灵活地配置原材料、零部件和生产工序,而不必简单地把全部生产环节集中在单一国家。对于已在新加坡设立区域总部、贸易平台或供应链节点的中国企业而言,这条规则尤其值得关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RCEP累积规则并不意味着货物只要经过新加坡转运、包装或分销即可当然取得RCEP原产资格。企业仍需结合具体产品税则号、产品特定规则、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及原产地证明文件,逐项判断是否具备优惠关税资格。

本文以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为主线,对比其与传统双边FTA的关键差异,拆解中新联动的三重实务场景,并梳理企业在运用该规则时需注意的合规要点。

01 原产地累积规则是什么

理解累积规则之前,需要先理解原产地的意义。在国际贸易中,一件商品能否享受FTA项下的优惠关税,取决于它是否具备该FTA框架下的"原产资格"。传统的原产地认定方式是:看这件商品在单一国家境内的加工增值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RCEP的累积规则打破了"单一国家"的限制。在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具体产品规则的前提下,RCEP允许将成员国之间符合条件的原产材料和加工环节进行累积计算,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把15个成员国连接为一个区域生产网络。 这意味着:

  • 从日本采购的精密零部件,在新加坡完成组装
  • 从韩国进口的化工原料,在中国加工成半成品,再运至新加坡进行最终工序
  • 来自东盟各国的原材料,在中国完成主要制造

如果相关原材料、零部件和加工环节符合RCEP原产地规则,并能满足目标产品对应的区域价值成分、税则归类改变或其他产品特定规则,最终产品才有机会以较低关税甚至零关税出口至其他RCEP成员国市场。这一规则大幅降低了企业为满足原产地门槛而被迫"在一个国家做完全部工序"的合规成本。

因此,RCEP累积规则的价值并不在于"货物经过某一成员国即可享惠",而在于帮助企业把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原产材料、加工工序和增值环节进行合规累积。企业仍需结合具体产品税则号、产品特定规则、区域价值成分、税则归类改变、加工工序及原产地证明文件,逐项判断最终产品是否具备优惠关税资格。

02 与传统双边FTA的差异在哪

要理解累积规则的价值,最直观的方式是对比其与传统双边FTA原产地规则的根本差异。

传统双边FTA的逻辑,更接近"两个国家之间的关税安排"。在原产地认定上,企业通常需要在单一缔约国内完成较高比例的生产和增值,才能获得优惠原产资格。第三方国家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加工工序,一般不能当然计入原产地累积。这使得供应链的跨国布局受到较大限制——企业往往不得不将核心工序集中在一国境内,即使从成本和效率角度看,分散到区域内其他国家更为合理。

而RCEP累积规则最大的变化在于,它 首次将15个成员国视为一个整体生产区域。企业在成员国内取得的符合RCEP原产资格的材料,以及符合规则要求的加工和增值,可以在原产地判断中进行累积计算。供应链不再被限制在两国之间,而是可以在区域内灵活配置。

合规文件方面,RCEP项下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也可以在符合成员方实施要求的情况下使用原产地声明。对于希望使用自我声明机制的企业,应先确认所在成员方是否适用经核准出口商或认证出口商制度,并完成相应注册或授权。

实务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是:某中资企业在越南设有组装厂,从韩国和日本采购零部件,成品出口至澳大利亚。在传统双边FTA体系下,越南工厂因无法满足"双边累计"要求而难以获得优惠关税。但在RCEP累积规则下,韩日越南三国工序合并计算,符合原产地门槛,得以适用优惠税率。这正是累积规则在供应链层面释放的核心价值——让企业可以按照商业逻辑而非原产地限制来规划产能布局 。

03 中新联动的三重场景

具体到中国-新加坡贸易通道,累积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以新加坡为区域供应链管理节点

许多中企已在新加坡设立区域总部或贸易平台。在RCEP累积规则下,新加坡可以成为供应链管理、订单统筹、仓储分拨、质检安排及区域分销的重要节点。但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经新加坡转运、换单、贴标或简单包装,通常不足以改变货物原产地。只有在相关材料来源、加工工序、成本构成和原产地证明文件均符合RCEP规则的情况下,新加坡节点才可能真正转化为关税优化的一部分。

二、多国采购、中国制造、新加坡分销

中国企业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RCEP成员国采购原材料或核心零部件,在中国完成制造加工,再通过新加坡平台分销至东南亚各国。累积规则保障了全链条的原产地合规,避免因"采购来源分散"而丧失关税优惠。

三、陆海新通道与西部出海

RCEP累积规则与中新互联互通项目(重庆)、陆海新通道存在制度叠加效应。西部地区企业可通过"中国西部—新加坡—东盟"的通道,利用累积规则在区域内灵活安排生产、仓储和转运,降低对单一航线的依赖,同时维持关税优惠。

04 企业需要关注的合规要点

  1. 原产地证明文件。

RCEP项下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也可以在符合成员方实施要求的情况下使用原产地声明。对于希望使用自我声明机制的企业,应先确认所在成员方是否适用经核准出口商或认证出口商制度,并完成相应注册或授权,同时建立完整的原产地记录体系。

  1. 生产加工记录的完整性。

企业需保留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成本核算的记录,以证明产品满足RCEP原产地规则中的相关要求。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规则的产品,RVC 40%是较为常见的门槛,但不同产品可能适用不同的产品特定规则,包括税则归类改变、特定加工工序或多项规则择一适用。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为产品出口后至少3年。

  1. 避免"洗产地"嫌疑。

如果企业仅在新加坡进行简单包装、贴标等不构成实质性改变的工序,可能被认定为"规避关税"而面临海关核查。实质性改变标准通常要求产品发生税则归类改变或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

  1. 关注各成员国关税减让进度。

RCEP各成员国的关税减让时间表不同。部分产品的零关税需要10-20年逐步实现,企业在规划供应链时应查询目标市场的最新关税承诺表。

  1. 双边FTA与RCEP的选择。

RCEP并非总是最优选择。在某些产品上,中国-新加坡双边FTA或中国-东盟FTA可能提供更低的关税率。建议企业就具体产品进行关税比较,选择最有利的协定。

结语

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的本质,是在制度层面将15个成员国"拼成"一个生产区域。对中企而言,这意味着供应链布局从被动适应原产地限制,升级为主动运用多国协同的制度工具进行产能规划。

新加坡作为RCEP成员国中法制成熟度、物流效率和金融便利性均处于第一梯队的节点,天然适合承担供应链管理中枢的角色。将RCEP累积规则纳入跨境贸易架构的考量,可能带来可观的关税成本改善和供应链效率提升。

制度工具不会自动转化为企业竞争力——它需要企业主动理解规则、重构采购和产能布局、建立合规记录体系。在跨境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谁能善用规则,谁就多一条护城河。

  • 本文基于RCEP协定文本、中国海关总署及新加坡海关公开指引整理,仅为跨境贸易合规实务参考,不构成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关税筹划建议。不同产品、行业和贸易路径下的关税待遇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方案需结合企业实际进出口产品、供应链结构和目标市场,由专业跨境贸易顾问或律师出具定制化意见。
  • 如需进一步了解RCEP原产地规则及跨境供应链架构等相关事宜,请联系中新法讯专业顾问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事项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士结合实际情况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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