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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条例》施行,对涉外商事争议解决的影响与实务应对

2026年6月16日 · LionLex / 中新法讯

洞察中国商事调解条例涉外商事调解国际商事争议调解协议效力争议解决条款跨境执行

作者:张景馨月律师 中国执业律师|新加坡注册外国律师

按:近期,笔者在中国政法大学参加了《商事调解条例》解读及文森通达调解中心调解员培训。在本次培训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秀清老师围绕《商事调解的理论和实务》进行了系统讲解,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 王芳副秘书长则结合长期商事调解实践,分享了商事调解员的角色定位、机构发展及涉外商事调解的未来方向。

《商事调解条例》由国务院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司法部公开信息,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7号国务院令,公布《商事调解条例》。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有效解决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并优化营商环境。

商事调解正在从传统意义上的“劝和”“息争止讼”,进入制度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新阶段。对于中国企业出海、跨境贸易、投融资、工程建设、知识产权合作以及跨境商业往来而言,调解不应再只是争议发生后的补救选项,而应成为合同设计、争议预防、商业关系修复和跨境执行安排的一部分。

本文拟从涉外商事争议解决的角度,结合《商事调解条例》的制度安排,分析其对跨境交易、争议解决条款设计、调解协议效力衔接及中新争议解决机制协同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实务应对建议。

01 商事调解不是"打官司之前劝一劝",而是商业争议治理机制

长期以来,很多企业对"调解"的理解仍停留在比较传统的层面:找熟人说和、法院主持调一下、双方各退一步,或者在诉讼、仲裁过程中作为程序性环节处理。但现代商事调解,尤其是跨境商事调解,已经远远不止于此。商事调解的核心价值,不是简单判断谁对谁错,也不是让一方单方面让步,而是在法律边界内,帮助各方重新设计一个更可执行、更可接受的商业安排。在跨境交易中,企业真正关心的往往并不只是"能不能赢"。更多时候,企业关心的 是:

  • 合同是否还能继续履行;
  • 货款、交付、股权、技术、渠道如何重新安排;
  • 双方是否仍有继续合作的可能;
  • 争议是否会引发多地诉讼、仲裁、保全和执行;
  • 是否会影响供应链、融资、声誉、监管关系和后续市场进入。

因此,商事调解的价值,不在于替代诉讼或仲裁,而在于把争议从"胜负判断"重新拉回"商业安排"。对于出海企业而言,真正昂贵的往往不是单一程序中的律师费,而是交易中断、关系破裂、资产冻结、供应链停摆以及多法域程序并行带来的系统性成本。商事调解不是诉讼的附属品,而是商业争议治理的前端机制。它的目标不是制造一个"各退一步"的妥协,而是在法律边界内重构一个各方都能履行、也愿意履行的商业安排。02 《商事调解条例》的制度意义:调解开始成为争议解决基础设施《条例》明确,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产生的商事争议,适用商事调解;同时,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这一适用范围本身就说明,《条例》所规范的并不是泛泛意义上的"调解",而是面向市场交易和商业活动的专业争议解决机制。过去,很多企业对商事调解的疑问是:

  • 调解机构是否规范?
  • 调解员是否专业?
  • 调解程序是否有章可循?
  • 调解过程是否保密?
  • 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 调解结果能否和司法程序、跨境执行机制衔接?

《条例》的意义,正在于把这些问题纳入制度框架中处理。它不是要把调解变成"小诉讼"或"小仲裁",而是让调解具备更清晰的组织基础、程序基础、人员基础和效力衔接机制。

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标志着 中国商事调解正在从经验型、人情型、低成本纠纷处理方式,走向组织化、程序化、专业化和国际化。这对企业端尤其重要,因为 企业不是为了"参与程序"而解决争议,而是为了降低争议成本、减少交易损耗、维护商业关系并形成可以落地的解决方案。

03 跨境争议中的调解:关键不是"和气",而是"可执行的和解设计"

在跨境商事争议中,很多企业容易把调解理解为"保持和气"或者"先谈一谈"。但从实务角度看,真正有效的调解,关键并不在于表态温和,而在于最终形成的和解方案是否能够被履行、被确认、被执行。

一份跨境调解协议,如果只是写"双方互谅互让,争议解决完毕",往往远远不够。真正有价值的跨境和解协议,应当从一开始就考虑:

  • 付款安排:付款主体是谁,付款币种、账户和路径如何安排;
  • 税务与合规:税费承担、银行合规、外汇路径如何处理;
  • 履行节奏:付款是否分期,是否设置加速到期条款;
  • 交割义务:涉及股权、知识产权、设备、货物或技术资料的,后续交割如何完成;
  • 违约后果: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如何快速进入确认、仲裁、诉讼或执行程序;
  • 资产执行:如果资产分布在不同法域,未来执行路径如何预判。

《条例》规定,经商事调解达成协议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制作商事调解协议,并载明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对跨境交易而言,这意味着调解协议不能只被视为“和解文本”,而应被视为一份需要兼顾合同效力、程序衔接和跨境执行可能性的法律文件。

当然,也需要特别注意:商事调解协议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并不等于所有调解协议天然具备强制执行力。是否可以司法确认、是否能够在境外执行、是否适用相关国际条约,还要结合协议内容、调解程序、当事人所在法域、执行地法律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适用条件具体判断。

04 争议解决条款也需要升级:不能只写"友好协商"

很多跨境合同中都有类似条款:"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或法院解决。"这样的条款在商业上看起来温和,但从争议管理角度看,往往过于简单。

一旦争议发生,"友好协商"通常缺少明确机制:协商多久?谁来主持?是否保密?是否可以单独会谈?是否中止时效或程序?调解失败后如何衔接仲裁或诉讼?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信息能否在后续程序中使用?如果合同中没有提前设计,这些问题会在争议发生后进一步放大不信任。

对于出海企业而言,未来的跨境争议解决条款,不应只解决"去哪打官司"的问题,更要解决"争议发生后如何仍然保留商业解法"的问题。在跨境贸易、投资、工程建设、技术合作、知识产权许可和股权交易中,可以考虑在合同中更精细地设计调解机制,例如:

  • 调解机构或调解规则;
  • 调解期限,例如30日或45日;
  • 调解语言和调解地点;
  • 调解程序的保密性;
  • 调解失败后的仲裁或诉讼衔接;
  • 必要时约定调解与紧急保全、临时措施之间的关系;
  • 对于复杂交易,可在争议解决条款中预留"管理层磋商+专业调解+仲裁/诉讼"的分层机制。

这并非为了增加合同复杂度,而是为了提高争议发生后的可控性。

05 调解员的新角色:不是"温和版律师",而是中立的交易重构者

本次培训中,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观点是:商事调解员不能简单沿用传统代理思维,而要具备"斡旋者"的角色意识。在诉讼或仲裁中,律师通常代表一方当事人,目标是最大化维护本方利益。而调解员的角色则完全不同。

调解员不是替一方论证法律上谁更有道理,也不是简单做"中间人",而是在中立框架下帮助各方识别真实利益、风险边界、履行能力和替代方案。优秀的商事调解员,既要理解法律边界,也要理解商业逻辑;既要知道法院或仲裁庭可能如何判断,也要知道企业真正能接受什么样的商业结果。

在跨境争议中,这种能力更加重要。跨境争议往往不只是法律问题,还涉及语言、文化、商业习惯、公司治理、资金路径、监管要求和执行环境。调解员如果只懂法律条文,而不了解交易背景和企业真实需求,很难促成可执行的解决方案。未来真正有竞争力的跨境调解员,既要懂法律,也要懂交易;既要理解中国企业的商业习惯,也要能够用国际交易对手听得懂的规则语言表达方案。这也是商事调解专业化发展的关键。

调解员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裁判者,而是中立的斡旋者。其专业价值在于:帮助各方从立场对抗回到真实利益,从法律争议回到商业安排,从不可调和的分歧中寻找可履行的解决方案。

06 中国商事调解国际化:不只是"走出去",更是规则语言的对接

《条例》明确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可以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法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这一制度安排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不只是服务国内市场,也在面向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体系进行衔接。

但从实务角度看, 商事调解的国际化不只是"境外设点"或"请进来"。更重要的是,能否形成一套被境外交易对手理解、信任和接受的争议解决语言。对中国企业而言,很多跨境争议的难点并不只是"不懂外国法",而是中外双方对合同、履约、违约、让步、面子、效率、证据和执行的理解存在差异。中国企业可能更重视关系维护和灵活处理;境外交易对手可能更重视文本、程序、披露和可执行性。商事调解恰恰可以在两者之间提供一个缓冲和转换机制。

未来,真正有价值的跨境调解服务,不只是"懂中国法",也不只是"会英文"或"熟悉境外规则",而是能够在中国企业的商业现实、境外交易对手的合规要求、国际合同文本和跨境执行机制之间进行翻译与衔接。

07 新加坡视角:从《新加坡调解公约》到中新争议解决机制衔接

在《商事调解条例》实施后,我们更关注的是:中国式商事调解如何与新加坡成熟的国际争议解决生态形成互补与衔接。新加坡长期以来是亚洲重要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外,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等机构也在跨境商事调解中具有较高活跃度。

对中国出海企业而言,未来更值得关注的,不只是选择中国调解机构还是境外调解机构,而是如何根据交易结构、合同相对方、资产所在地和执行需求,设计一套能够在中国与境外之间衔接的调解、确认和执行路径。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以及其在部分法域的实施,使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获得了更高层级的制度关注。 根据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发布的信息,中国于2019年8月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该公约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所产生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但在实务中,仍需避免将这一机制简单理解为"调解协议当然可以跨境执行"。

  • 一方面,调解协议是否属于公约适用范围,需要看其是否符合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条件;
  • 另一方面,具体执行仍需结合执行地法律、相关国家对公约的批准情况、主管机关审查标准以及协议本身的可执行性设计。

因此,从中新跨境业务角度看,未来更重要的不是简单地在合同中加入"调解"二字,而是把调解机制嵌入整个争议解决体系中:

  • 前端通过合同条款设计调解程序;
  • 中端通过专业调解形成可履行的和解方案;
  • 后端通过司法确认、仲裁衔接或国际条约路径提高执行确定性。

这正是中新争议解决机制未来可以形成互补的地方:中国商事调解制度提供了更清晰的国内制度基础,新加坡国际争议解决体系则提供了更成熟的国际化程序环境和跨境交易语境。两者之间的衔接,不是简单替代关系,而是机制互补和路径组合。

08 对出海企业的实务建议:把调解前置到交易设计中

对于正在进行或即将开展跨境业务的中国企业,我们建议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重新审视争议解决机制:

第一,在合同阶段,不要只关注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也要考虑是否设置专业调解机制。尤其在长期供货、技术合作、工程项目、股权合作和渠道合作中,调解机制有助于为双方保留继续合作的空间。

第二,争议发生后,不要等到关系完全破裂才考虑调解。很多跨境争议最适合调解的窗口,往往是在双方已经出现履约分歧,但尚未全面启动诉讼、仲裁、保全和舆论对抗之前。

第三,调解协议应当按照"未来可履行、可确认、可执行"的标准来设计。不要简单追求文字上的和气。付款、交割、文件配合、违约责任、保密义务、争议后续处理,都应具体明确。

第四,涉外调解需要提前考虑执行地。 对方资产在哪里,协议将来可能在哪里执行,相关法域是否承认和执行调解协议,这些问题应在和解方案设计阶段就纳入考量。

第五,律师在调解中的角色也需要转变。律师不仅是代理人,也可以是争议解决方案的设计者。尤其在跨境争议中,律师应当帮助客户判断什么时候适合坚持程序,什么时候适合通过调解实现商业止损。

结语:从"解决纠纷"到"治理争议"

《商事调解条例》的实施,并不意味着诉讼和仲裁的重要性下降。恰恰相反,商事调解、诉讼、仲裁之间的有效衔接,将共同构成更加多元和成熟的商事争议解决体系。

对于出海企业而言,未来的争议解决能力不应只体现在"能不能打赢官司",还应体现在"能不能在争议早期控制成本、保住交易、重构关系、形成可执行安排"。商事调解不是诉讼的附属品,而是商业争议治理的前端机制。

在中国企业加速出海、跨境交易结构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商事调解条例》的意义,不只是为商事调解提供规则依据,更是推动市场主体重新理解争议解决:争议并不必然意味着合作终结,调解也不只是各退一步。真正高质量的商事调解,是在法律边界内,为复杂商业关系寻找仍然可以履行、可以接受、可以落地的解决方案。

中新法讯也将持续关注中国商事调解制度与新加坡国际争议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为中国企业出海、跨境投资与国际合作提供更具前瞻性的争议预防和解决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秀清老师

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 王芳副秘书长

中国政法大学的八字校训,旨在引导师生将做人、做事、为学与服务社会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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