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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跨境执行破局|股权代持如何被司法穿透?——从北京四中院1.25亿和解案说起

2026年3月25日 · 张景馨月律师|中国执业律师・新加坡注册外国律师

洞察股权代持代持关系司法穿透跨境执行实际控制权证据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执行

作者:张景馨月律师 中国执业律师|新加坡注册外国律师

按:在 “ 一带一路 ” 倡议持续推进与中新两国经贸往来日益紧密的背景下,越来越多跨境交易选择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SIAC)作为争议解决平台。对很多当事人来说,“ 赢了仲裁 ” 只是第一步, “ 拿到钱 ” 才是真正的胜利 。

但在实践中,我们频繁看到这样的局面:

新加坡仲裁裁决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名下却 “ 干干净净 ”—— 核心境内股权早已通过委托持股、亲属代持、关联公司持股、股权平移等方式,完成了形式上的 “ 隔离 ” 。

  • 股权登记在别人名下,还能不能执行?
  • 没有书面代持协议,法院会不会认?
  • 股权从母公司平移到子公司,是否意味着 “ 切断 ” 了权利?

2025 年 5 月,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北京四中院(北京国际商事法庭) 1.25 亿元股权代持纠纷案,给出了极具参考价值的答案。该案不仅明确了“ 股权登记仅具推定效力 ”“ 代持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 ” 等核心规则,更直接回应了跨境执行中最棘手的一类难题:

如何通过 “ 穿透式审查 ” ,把藏在代持背后的股权重新拉回执行范围?

本文将立足中新跨境执行场景,以 新加坡仲裁裁决在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为核心视角,结合最新典型案例与现行法律规范,对 股权代持的穿透标准、证据规则、程序路径、跨境公证认证等 关键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为跨境投资者、企业法务与律师提供一套可直接参照的实务操作框架。

01 跨境执行中股权代持的制度逻辑、双重属性与裁判立场

(一)股权代持的现实动因与风险异化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借名持股,其典型法律结构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委托合同,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及对外公示层面登记为股东,但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不承担投资风险。

跨境交易中,股权代持广泛存在,主要动因包括:外资准入限制、隐私保护、家族传承、税务安排以及跨境架构搭建等。

但当争议发生后,代持极易异化为逃废债工具,典型表现为:债务形成后突击转让股权、利用多层嵌套掩盖出资关系、以登记外观排除执行等,直接导致债权人胜诉利益落空。

为此,中国法院在 处理跨境代持股权执行争议时,已形成 高度稳定、层级清晰、可普遍适用 的裁判规则, 即 内外效力区分原则:

一、内部相对有效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代持合同,如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在双方内部具有约束力,可据此确认投资权益归属。

二、外部不得对抗

代持关系的内部约定 不具有对世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申请执行人。当被执行人通过代持导致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致使生效法律文书(含境外仲裁裁决)无法履行时,法院有权突破登记外观,对代持股权采取查封、冻结、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简言之:代持协议约束内部双方,不约束外部债权人;意思自治不能凌驾于司法强制执行权。

(二)法律适用规则:境内股权一律适用中国法

在新加坡仲裁裁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案件中,即便存在以下跨境因素:

  • 当事人具有新加坡国籍或为新加坡企业;
  • 经常居所地位于新加坡;
  • 仲裁地为新加坡;
  • 代持协议在新加坡签署;
  • 资金来源于新加坡账户。

案涉股权为中国境内公司股权 ,依据 物之所在地法 及《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与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股权的执行审查、权属认定、穿透标准、处置程序均统一适用中国法律**。涉外因素、境外仲裁、跨境资金流转均**不构成排除适用中国法或排除强制执行的正当理由 。

02 跨境执行中股权代持穿透认定的法定标准与精细化审查要件

在中新跨境执行实践中,法院已形成可操作的五要件审查体系:

一、资金链可追溯

:出资款最终来源于被执行人,即使经过新加坡账户中转或多层划转,只要能形成闭合、对应的资金链条,即可认定实际出资关系;

  1. 实际控制为核心 :法院重点审查股东会表决权、董监高任免、印章证照控制、分红实际归属等,名义股东若仅为 “ 挂名 ” ,不影响穿透认定;
  2. 时间点与主观意图 :代持若设立于债务发生、仲裁启动或裁决作出之后,且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可直接推定具有规避执行意图;
  3. 关联关系 异 常 :代持人若为被执行人的近亲属、员工、关联方或无独立投资能力的第三方,其 “ 善意外观 ” 通常被否定;

五、代持合意可推定

:书面协议并非必备要件,在无书面合同时,资金流向、股权平移、收益归属等客观事实链条,足以推定事实代持成立。

03 典型案例:北京四中院 1.25 亿元股权代持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2025 年 5 月 12 日发布)

(一)基本案情

2010 年,吴一接受李江等隐名股东委托,代持某集团公司股权,双方以简易协议确立委托持股关系。后集团公司为业务扩张,以 “ 股权平移 ”模式新设医疗子公司,股权结构、持股比例、股东身份与原集团完全一致,但双方未就医疗子公司股权 另行签署书面代持协议。

医疗子公司经营业绩大幅提升,股权价值显著增长。李江因年事已高,提出变现退出,要求吴一配合实现股权价值,遭到拒绝。吴一主张:原代持协议仅针对集团公司,医疗子公司未签订书面代持合同,股权应归登记股东所有。

双方争议激化,李江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国际商事法庭,请求确认隐名持股关系并实现股权价值,涉案标的近 4亿元,同时申请法院对吴一名下医疗子公司股权采取保全查封。

(二)法院审理逻辑与裁判规则 确立

该案虽以 1.25 亿元一揽子和解 方式结案,但其审理逻辑在大额商事代持、跨境架构、关联公司股权平移领域具有 里程碑式指导意义,并直接适用于中新跨境执行场景:

一、股权代持可依客观事实推定成立,不以书面协议为必备要件

法院明确:商事实践中的代持关系具有多样性与灵活性, 书面合同并非代持成立的唯一依据。在股权平移、架构复制、历史沿革连续、出资来源清晰、权益归属明确的情况下,即便未另行签订书面代持协议,亦可 依据完整事实链条依法推定代持关系合法存续**。**

二、穿 透工商登记外观 ,以实质权利归属作为裁判核心

法院未简单以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股权归属,而是对资金来源、股权演变历史、实际控制关系、经营管理事实、收益分配模式进行全面实质审查,明确坚持:商事外观主义不得滥用为逃废债工具,登记公示不能对抗真实权利归属 。

三、“

股权平移、架构复制 ” 可认定代持关系自然延续至新设公司

集团公司至医疗子公司的股权平移,并非独立、全新的投资行为,而是原有持股结构的复制、延续与承继。在无相反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原代持关系自动及于新设公司股权 。

四、代持不能成为拒绝履行义务、 隔离财产责任的 合法抗辩

法院通过审理明确传递司法立场: 股权代持的制度功能是满足合理商事需求,而非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拒绝履行义务提供保护 。任何试图以代持架空胜诉债权的行为,均不能获得司法支持。

04 关联公司、多层架构与股权平移的延伸穿透规则

在新加坡仲裁 + 中国执行的复杂案件中,被执行人极少采用单一直接代持,而普遍采用 多层嵌套、境外主体、境内 SPV、股权平移、关联公司承接 等方式进一步隐蔽股权。对此,中国法院采取 延伸穿透 、向上追溯、整 体识别 的审查模式。

(一)股权平移与架构重组:代持关系自动延续

如北京四中院案例所示,通过 新设子公司、股权转让、无偿划转、架构重组 等方式,将原隐名股权转移至关联公司的,法院可认定该等安排仍受原代持关系约束 ,并可直接对延续后的股权采取执行措施。

(二)多层嵌套架构:向上穿透至最终实际控制人

对于典型跨境结构:新加坡母公司 → 境外中间控股公司 → 境内 SPV→ 境内目标公司股权

法院可 逐层向上穿透 ,识别最终实际控制人。若最终控制人为被执行人,即便经过多层中间主体,法院仍可 直接执行底层境内股权 。

(三)名股实债、让与担保、通道性持股:穿透真实交易目的

实践中大量存在以股权登记为表象,实为 融资担保、借贷通道 、名股实债、回购安排 的情形。法院可穿透外观,认定 股权并非真实转让,并据此确定真实权利归属,排除名义持有人的不当抗辩。

(四) “ 脱壳式 ” 转让与恶意重构:撤销权与穿透并行

若被执行人以 明显不合理低价、无偿、虚构 交易 方式 转让股权,导致责任财产减少,债权人可同时主张:

  1. 执行程序中的穿透认定
  2. 实体法上的债权人撤销权,撤销恶意转让行为,恢复财产状态。

05 新加坡仲裁裁决执行代持股权:程序路径与跨境证据规则

(一)标准程序流程

  1. 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 跨境仲裁裁决执行,由 被 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北京四中院、上海金融法院、深圳中院等为集中管辖涉外执行的核心法院。
  2. 法院审查并裁定承认裁决效力: 法院依据 《纽约公约》及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进行审查, 不存在不予执行事由的,裁定承认并予以执行**。**
  3.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启动财产查控 : 通过 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线下调查、律师调查令等 方式,查找 境内股权、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 。
  4. 发现代持股权,提交穿透证据: 提交 资金链、实际控制、代持事实、关联关系、股权平移等 证据,申请法院 对代持股权查封、冻结**。**
  5. 驳回名义股东的执行异议 / 异议之诉 : 名义股东 仅以登记、 代持协议内部约 定提出异议的 ,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
  6. 评估、拍卖、变卖股权,实现债权清偿

( 二)跨境证据公证认证规则

在新加坡形成的证据,必须完成法定证明程序,方可在中国法院使用:

  1. 新加坡公证人进行公证;
  2. 中国驻新加坡 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领事认证;
  3. 提供规范中文翻译件。 适用范围:代持协议、邮件、资金文件、控制证明、境外证言等。

06 实务风险提示:跨境代持股权极易被穿透的典型情形

结合中新跨境执行司法实践,以下情形被穿透执行的概率 极 高 :

  1. 债务发生后、新加坡仲裁程序中突击转让股权至近亲属 / 关联方;
  2. 代持人未实际出资、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不收取分红
  3. 通过股权平移、架构复制、关联公司新设方式转移隐名股权;
  4. 无合理商业目的,仅为隔离财产、规避执行而实施股权转让;
  5. 资金跨境多层流转,但可完整追溯至被执行人,形成闭合资金链;
  6. 代持人与被执行人存在近亲属、关联企业、控制 关 系等特殊关联。

结语

中新跨境商事争议解决与国际仲裁裁决执行的语境下,一个趋势已经非常清晰:

股权代持,不再是规避执行的 “ 避风港 ” ,而是司法穿透审查的重点靶心。

从北京四中院 1.25 亿元和解案可以看出,中国法院在跨境执行中坚持的是一条 “ 实质优先、外观审慎、打击逃废债、保障胜诉债权 ” 的裁判路线。

无论是工商登记的外观,还是复杂的跨境架构,都无法成为阻断强制执行的合法理由。对于手握新加坡仲裁裁决、希望在中国实现债权的当事人而言,真正有效的策略,不是寄望于对方“ 守约 ” ,而是:

-以资金链为核心证据,提前锁定出资事实;

-以实际控制为抓手,固化股东权利的行使痕迹;

-以穿透规则为依据,在程序中主动主张、精准举证;

-以跨境证据规范为保障,确保每一份境外材料都符合公证认证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把一份 “ 胜诉裁决 ” ,变成真正落袋的 “ 真金白银 ” ,在跨境交易中守住最后一道防线。

— END —

本文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事项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士结合实际情况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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