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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大案例解看新加坡商标司法保护的实践逻辑:法庭保护“谁”的权利?

2025年6月30日 · 张景馨月律师|中国执业律师・新加坡注册外国律师

洞察新加坡商标保护新加坡商标诉讼商标侵权仿冒与商誉品牌保护知识产权争议

按:新加坡在东盟国家中具有较高知识产权法治水平,针对其案例的研究对中国涉外律师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本文选取四个具有代表性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例进行分析,通过梳理新加坡知识产权局、高等法院与上诉法院在纠纷解决的具体思路,研究在其司法实践当中体现的保护倾向。

01 新加坡商标保护概况

尽管经济全球化在发展过程中遇到考验,知识技术创新的全球流动依然势头不减,这也要求关联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不断提升。中国作为经济全球化的积极推动者与深度参与者,需要我国涉外律师深入了解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文化,不仅从程序上知晓各国的纠纷解决体系,更要做到辨法析理,分析植根于国别研究的法理依据,以便于更好开展执业,参与到跨国纠纷解决系统当中,争取成为纠纷解决的服务者,仲裁的裁判者,调解、和解的引导者,争取更大的商事话语权。

中国与东盟自2020年起,已经连续多年互为最大的贸易伙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也己全面生效。在东盟国家中,新加坡的知识产权法治水平较高,2023年,联合国专业组织之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 WIPO )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新加坡是排名第五的全球创新中心, WIPO还 为新加坡在日内瓦之外设置唯一的争议解决办公室。

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中较为特殊,相比于传统的民事权利,具有时间上后发性、行政授权性、区域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各国立法具有相似性,例如商标权中,法律要求的图案(文字)直观、权利边界清晰、注册手续延展优先权等主张基本一致,仅在定义表述、时间、某些先决条件有区别。商标在产品和服务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企业或产品的独特标识,可以识别和区分不同的来源,以建立品牌认知度和忠诚度。有关商标的纠纷是跨国贸易中最容易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因此本文以商标侵权纠纷为切口研究新加坡的保护倾向。

本文选取四个具有代表性的商标侵权纠纷,前两件赛百味诉赛百味尼绪案与能多益诉能多劳案被收录在新加坡法院官方网站首页的五个典例判决中,成为后续许多裁判的引用案例;后两件为本年度较新的注册纠纷,同样延续前两案自2012年后所体现的保护倾向。

需要注意,根据《新加坡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1998(2020年修订版)]第5.(2)(e)条,申请商标注册时,该商标的状态应是申请人或经申请人同意正在使用,或是,申请人有将要使用该商标的善意。即商标注册应以使用或预期使用的善意为前提,这点与我国注册为先的保护原则有差异。

02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时间线

  • 1987:赛百味尼绪开始经营
  • 1989:美国赛百味在新加坡注册商标
  • 2007:萨瑞卡推出"能多劳"饮料
  • 2010:萨瑞卡停止"能多劳"销售
  • 2021:绿雷达申请注册商标
  • 2024:字节跳动vs道尔科技案审结

案例一 赛百味诉赛百味尼绪案

赛百味诉赛百味尼绪案是高等法院一名法官审理的案件,其官方介绍为:美国三明治公司赛百味起诉当地娘惹小吃连锁店赛百味尼绪店的商标侵权。它声称,赛百味尼绪店在商标使用和三明治销售上的相似性,会造成公众混淆。高等法院认定,尽管这两个商标在视觉上相似,但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公众会混淆这两个品牌,从而损害赛百味公司的利益。法官还指出,赛百味尼绪店在1987年开始营业,而赛百味公司在1989年才(在新加坡)注册商标的。

本案中,美国赛百味公司的商标是 ,其认为新加坡当地个人创办的赛百味尼绪连锁店使用的 商标,构成对其商标的侵权。本案焦点集中在一个事实问题上,即被告何时开始以SUBWAY NICHE商标销售三明治,被告与他的两名证人在宣誓书及盘问中坚持认为自1987年以来一直在持续销售三明治。

基于双方举证证据,法官认为要审查的问题是:

  1. 根据《新加坡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1998]第27(2)(b)条(商标相似,用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上),本案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2. 根据该法第27(3)条(侵犯了在新加坡驰名的注册商标)[与第55条(驰名商标的保护)一起看],本案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3. 被告是否应对假冒侵权行为负责。

第一个问题,法官在判决书的第41点支持了原告对两个SUBWAY有相似性的主张,但在第56点,他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支撑其举例提出的被告商标使用会让消费者混淆的结论,因此所谓混淆只是存在可能性或推测。

第二个问题,根据该法第28(2)条,按保护在先使用的原则,法官接受证词,原告的SUBWAY商标在新加坡注册日期为1989年5月25日,而被告在1989年5月25日之前就开始销售三明治等小吃,并持续销售相关商品,所以,被告对赛百味尼绪商标的使用,并不表明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之间存在联系,也不可能造成混淆。

第三个问题,在赔偿与商誉的裁夺上,法官认为就原告主张商誉的问题,即使采用较宽松的裁定,原告也无法获得保护。因为在被告已经使用SUBWAY NICHE时,原告在新加坡没有进行实际业务或拥有实际客户,原告所称的许可机会丧失或收入的损失,以及假冒商标的情况,均不存在。

本案结论: 原告关于商标侵权和假冒的主张被驳回,并支付诉讼费。

案例二 能多益诉能多劳案

能多益诉能多劳案是上诉法院三名法官审理的案件,其官方简介为:TCC咖啡连锁店的运营商萨瑞卡鉴赏家咖啡馆推出"能多劳"Nutello饮料,这是一种带有"能多益"Nutella涂抹酱的咖啡饮料。费列罗是"能多益"的制造商,起诉萨瑞卡商标侵权。高等法院做出了有利于费雷罗的判决,认为萨瑞卡使用"能多劳"标志可能会引起公众混淆;而且,费雷罗有一种以"能多益"为基础的奶昔,随着时间的推移,萨瑞卡的"能多劳"标志会削弱"能多益"商标的独特性。萨瑞卡提起上诉,但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是针对上诉人萨瑞卡鉴赏家咖啡馆公司(Sarika Connoisseur Cafe Pte Ltd,以下称萨瑞卡公司)对被上诉(申请)人费列罗公司(Ferrero SpA)就商标侵权和假冒提起的,这是对高等法院[2011]SGHC176号判决的上诉。萨瑞卡公司是一家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从事食品饮料零售,以及咖啡、茶、可可的批发。费列罗公司是一家在意大利注册成立的公司,生产和零售各种甜食,包括以"能多益"品牌销售的巧克力榛子酱就是本案所涉的产品,该产品在新加坡包括超市在内的各大零售店有售。2007年8月1日,萨瑞卡公司推出了一款装在小玻璃杯里的热咖啡,名为"能多劳",并进行宣传。2009年费列罗公司向其发函制止,2010年7月萨瑞卡公司停止了"能多劳"饮料的销售。

高等法院法官认为:

  1. 根据《新加坡商标法》第27 (2) (b)条,萨瑞卡公司侵犯了费列罗公司的"能多益"文字商标,因为商标和商品的相似,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2. 根据该法第55(2)条和第55(3)(a)条,费列罗公司的"能多益"商标在新加坡的相关公众以及一般公众中都是驰名商标,萨瑞卡公司侵犯了费列罗公司的驰名商标,并根据第55(3)(b)(i)条的规定,淡化了费列罗公司的驰名商标,(c)萨瑞卡公司在宣传和提供销售其"能多劳"饮料时,对费列罗公司的"能多益"产品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法官签发禁令,禁止萨瑞卡公司侵犯费列罗公司的"能多益"商标,并禁止将"能多劳"产品假冒为费列罗公司的产品。

萨瑞卡公司提起上诉,上诉庭做出判决驳回上诉,该判决主要回答了以下几个问题:

  1. 根据《新加坡商标法》第27(2)(b)条,对于"Nutello"与"Nutella"标志,法官认为在视觉和听觉上,两个标识相似;但在概念上,上诉庭法官认为高等法院法官有误,前者引经据典,从美孚和摩比斯("Mobil" and "Mobis")案到Nutella的字样含义,说明这两个词汇从概念上不足以认定不同;但是,在商品类别所在的糖业范围内,再结合了国际商标分类表ICGS 30类商品小类巧克力等饮料的关联性,上诉庭法官认为,标识有"Nutella"和"Nutello"产品,是相似的,因此,在"相关公众中"即普通公众中,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费列罗公司提出的侵权索赔成立。
  2. 根据《新加坡商标法》第55(2)条,确认高等法院法官的裁决正确,萨瑞卡公司侵犯了费列罗公司的驰名商标;三是,根据《新加坡商标法》第55(3)(a)条,存在损害驰名商标的相关侵权行为,虽然萨瑞卡公司主张费列罗公司的销售一直增长,未受影响,但上诉庭法官认为有混淆的可能性,损害了费列罗公司的商誉;四是,根据《新加坡商标法》第55(3)(b)(i)条,上诉庭法官通过对多个在先判例和法学著作的引用,说明了,同一行为对驰名商标侵权和淡化是可以同时成立的,并非互相排斥,因此,混淆导致的淡化也应被禁止;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萨瑞卡公司必须赔偿。

结论是, 萨瑞卡公司提出的所有争议点均不成立,驳回上诉。

案例三 谷歌诉绿雷达案

谷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谷歌公司")诉绿雷达(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称"绿雷达公司")案。这是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一名注册官审查的商标申请异议案件,2024年2月8日审结。申请人是一家新加坡注册公司,主要从事分销IT保安产品及提供IT保安服务。

申请人注册商标于2021年4月29日注册了 商标,谷歌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提交了反对注册商标的申请,据以提出异议的商标是 。

负责此案的程培峰(Cheng Pei Feng)IP审裁官在文书一开篇就提了一个问题:一家建立了良好声誉的成熟企业自然会保护其相关商标,并会旗帜鲜明地反对模仿者,反对那些试图搭便车并利用其声誉的模仿者。科技巨头阻止同行业者使用与其相似的标识,这样的保护范围应如何限定为宜?

从标识本身的视觉、听觉和概念上的相似性进行论述后,审裁官给出了这样的结论,"在整体上审查了这两个商标,并考虑到视觉、听觉和概念上的相似性等因素后,我最终认为这个案例是适度平衡的......如果一定要把天平倾斜,我会发现两者的相似之处比不相似之处稍微偏向于前者";对于两者服务是否有相似性的问题,论证结果是在提供服务方面不存在相似性;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也不会使驰名商标淡化,其中论述"在新加坡为公众所熟知","必须得到大多数公众的认可"的认知标准时,以及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时,还引用了本文案例二的费列罗案论述。

因此,本案的最终结论是, 反对方谷歌公司提出的所有理由都不成立,绿雷达公司的商标进入注册阶段。

案例四 字节跳动诉道尔科技案

字节跳动有限公司(以下称"字节公司")反对道尔科技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称"道尔公司")商标注册案,这是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听证会和调解部一名注册官审查的商标申请异议案件,2024年6月11日审结。申请人道尔公司是一家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其业务是通过互联网协议服务提供语音和开发交互式数字媒体软件,其申请注册 商标;字节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的跨国互联网技术控股公司,运营着短视频分享平台抖音(Dǒuyīn)、TikTok等多种内容平台,其以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抖音对申请的标识提出异议。本案的法律依据是《新加坡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1998(2020年修订版)]8(2)(b),8(4)(b)(i), 8(4)(b)(ii) and 8(7)(a)。经过注册官分析,以上申请商标(相当于我国的诉争商标)和异议的字母商标(相当于我国的引证商标),在视觉上和概念上明显不同,在听觉上相似程度也较低;对于图形(组合)标识,经过分析,两者在视觉上、听觉上和概念上明显不同,由于申请标志的使用不会使普通消费者混淆,因此不会对异议者造成任何损害,异议不成立。注册官还对字节公司提供其在一些国家和在新加坡的下载量,以及在新加坡的影响力的证据做了评判(其中引用了绿雷达案的理由),认为虽然"在新加坡广为人知"("well known in Singapore"),但未达到"在新加坡为广大公众所熟知"("well known to the public at large in Singapore")。审查了提交的所有诉状和证据、以及陈述中提出的理由之后,注册官认为 异议方所依据的理由都不成立,因此,该申请商标可以进行注册。

03 商标保护特点总结

从以上四个案例可以管窥新加坡的司法状况和倾向:

  1. 法律文书论述依据丰富,内核稳定。成文法、在先的判例、法学家的著述、生活经验与法官的个人观感,均可成为裁判者论述引用的依据,溯其内在,仍然遵循于该国扶持本土中小企业的内在需求,但本地资源匮乏,愿意融入全球经济大循环,因此对于大型(跨国)企业的合法利益,当然依法进行保护。
  2. 审查分析的程序相对固定。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或异议商标注册,在法院或是知识产权局,基本上按这几个要点,视觉、听觉、概念上是否相似,是否构成混淆,能否在该国境内达到驰名商标,截止2024年6月11日,只有以下商标被新加坡法院或知识产权局认可为驰名商标:Seiko,Clinique,Nutella,Intel,Gucci和gMail。
  3. 支持市场自由竞争:面对大企业对商标的异议,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在合法分析的基础上,四个案件中有三个支持了小企业或个人的请求,当然理由各有不同。体现大企业可以拥有垄断地位,也可以合法地得到更高标准的商标保护,但是不能仅凭借垄断地位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如此,可以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促进更充分的公平竞争。
  4. 判决的一致性:相似的案件情况在不同时间段得到了相似的判决结果,反映出该国司法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身处其中的商事主体能够较为准确地预期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利于经济稳定繁荣。

程序公正,辨法析理,新加坡之所以在商标纠纷裁决中表现出上述倾向,背后是其国家产业政策与发展战略之间的平衡。

首先,新加坡有着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的政策惯性。自上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后,新加坡逐渐形成以工业与贸易部为主导,下属产业发展局与标准、生产力和创新局等一系列部门配合的一系列SMEs(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中小企业)产业政策,包括2000年规划的《新加坡中小企业21世纪10年发展计划》(简称SME21)战略,旨在快速提升零售业、电子商务等中小企业规模;新加坡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从2017年开始主推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计划(SMEs Go Digital Programme),目的在于使中小企业利用技术发展窗口实现数字化转型。作为"雇用了三分之二的劳动力,贡献了近一半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经济核心,中小企业必然会得到政策持续稳定的倾斜。

其次,尽管存在政府扶持,但新加坡绝非实行保护主义、不利于大型(跨国)企业的市场。2024年8月8日,新任总理黄循财于国庆致辞当中直接点出"过去的一年,不同领域的多个跨国企业都在我国设立新设施,这包括辉瑞(Pfizer)、现代汽车(Hyundai)、格芯(GlobalFoundries)和马士基(Maersk)"。外向型经济依然是新加坡的主流。

事实上,一些研究者认为,在目前的新加坡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当中,数字产业竞争力并没有与其发达的数字设施与创新能力相匹配。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内,新加坡依然需要与大型(跨国)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与科技企业深度合作,以服务其发展战略。这体现在谷歌公司异议绿雷达公司、字节公司异议道尔公司商标注册两案中,尽管知识产权局支持了小企业的注册,但都是建立在后两者的注册行为尚不能对国际企业形成事实的"搭便车"损害与经营影响的基础上。比较而言,唯一没有得到支持的萨瑞卡公司,就其核心原因,也因经营在事实上损害了费列罗公司的合法利益。进而言之,这在该国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达成了微妙的妥协与平衡。

04 对涉外律师及出海企业的启示

综上,在涉及新加坡的商标纠纷中,需要紧紧把握"使用为先"的核心理念,再从是否构成相似、混淆,能否在该国境内达到驰名商标等角度着手,实际考量"利益损害"的平衡底线在何处,以此争取优势。

参考文献

[1]Singapore Trade Marks Act 1998 (2020 REVISED EDITION)

[2]Singapore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ules 2022

[3]郭建军.独立以来新加坡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全球化与区域化视角[D].云南大学,2012.

[4]黄兴华.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新加坡政府中小企业政策分析[J].东南亚纵横,2013,(04):46-51.

[5]张磊.2023年新加坡研究发展报告[J].东南亚纵横,2024,(03):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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