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景馨月律师 中国执业律师|新加坡注册外国律师
按:在跨境案件中,考虑到争议解决从启动到完成的不确定周期,以及所需投入的昂贵的仲裁费用,很多债权人即使索赔在理,也会望而却步。疫情之下,这种问题尤为严峻——公司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经济压力和现金流紧缺,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利益成为了热点话题,在这种情况下,由第三方资助来降低企业追债的成本和风险,可为企业提供一线生机。因此,近年来,新加坡这类诉讼方式的申请量在不断上升。
新加坡于2017年推出第三方资助框架,允许与国际仲裁无关的第三方提供资金,协助索赔方承担费用,并分享部分胜诉所得作为赔偿或者和解费用。从2021年6月28日起,新加坡法律部(MinLaw)扩大了第三方资助(Third-party funding,以下简称“TPF”) 框架,以涵盖国内仲裁程序和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SICC)的一些程序以及相关调解程序。
中新法讯此篇拟介绍新加坡的第三方资助的概念和申请流程,供跨境仲裁的当事人和律师同行参考。
01 第三方资助是什么?
所谓第三方资助是指由案外人提供资金支持,当事人运用资金实现胜诉,并将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根据双方的其他约定作为提供资金的案外人的回报。新加坡的第三方资助规定,详见其 Civil Law Act(Chapter 43)第5A及5B条,主要内容为废除助讼罪和包揽诉讼罪;明确第三方资助协议不因其为助讼或包揽诉讼的合同而违反公共政策或沦为非法。
一、第三方资助涉及当事人、第三方资助人和律师三方主体
1. 当事人
许多涉案当事人考虑到国际商事仲裁成本较高而不愿提起仲裁,或是因为自身资金困难而无法支付高额仲裁费用,这类当事人往往会选择第三方资助解决纠纷,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和风险追求自身的正当利益。
2. 律师
由于案件胜诉与否也取决于代理律师的专业性,因此,出资方对于律师的选择非常谨慎。出资方可能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律师,但是,会在案情分析和/或定价时评估相应的风险。
律师在第三方资助中的委托人仍为当事人而非第三方资助人。在第三方资助协议中应当设立履约责任条款,允许当事人在第三方资助约定期限后律师仍未采取行动的情形下收回其求偿权,以促使律师尽其勤勉责任追回债权。
3. 第三方资助人
提供第三方资助的资助者应当和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应为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机构。新加坡在前述立法中引入了“合格第三方资助者”的概念,要求“合格第三方资助者”满足实缴资本不少于500万新加坡元,或者控制的资产不低于500万新加坡元,以便确保受资方不会因出资方在仲裁过程中无法履行其义务而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第三方资助只能由其主要业务为诉讼/仲裁垫资的专业机构提供。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例如不符合资本充足要求),出资人将不再具有资格,其在第三方资助合同项下或产生的权利将不具有强制力,这包括那些对出资人来说至关重要的权利,比如在案件取得成功后分享收益的权利。
本质上,这种资助行为是第三方资助人的一种投资行为,因此,资助者不能视为案件当事人,不应取代或不适当地影响律师对委托人的职责,也不应削弱委托人对诉讼程序的掌控。
新加坡司法部有权就第三方资助者的定义、允许资助的争议的性质以及提供资助的方式等方面实施进一步的监管标准。
02 第三方资助的发展现状
过去,第三方资助被新加坡、中国香港、英国等国家及地区以助讼罪、包揽诉讼罪等普通法罪行明令禁止,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资金富足的贵族滥用司法程序,侵害程序正义,并通过资助穷人的官司进一步敛财。而随着时代变迁,第三方资助的合理性日益凸显。由于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成本(尤其是国际仲裁的相关成本)增加,在一个充分开放的商业社会中,当事人自然产生降低维权成本、转移争议解决风险的需求,而资助方也在寻求着通过资助案件当事人分享特定收益的投资机会。
由于经济所限,某些诉讼当事人可能放弃追求其法律权利,第三方资助制度的出现为企业提供了一个为有价值的索赔提供资金的替代渠道,并进一步加强了新加坡作为国际商业争端解决中心的地位,促进了这里的法律事业发展。这也是近年来新加坡进一步放宽对第三方资助限制的原因。
TPF的有效施行要借助于专业的法律融资公司。目前比较著名的TPF公司主要有伦敦的Burford Capital(英国)、Balance Legal Capital LLP(英国)、Habour Litigation Funding(英国)、Omni Bridgeway Limited(澳大利亚)、La Francaise IC2(法国)、Woodsford Litigation Funding(新加坡)。新加坡首起TPF资助仲裁案件就是由Burford Capital提供资金支持。
实践中,包括国际投资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在内的国际仲裁活动因其高昂的仲裁费用和冗长的仲裁程序,让越来越多的申请人意识到了金融杠杆工具对其债权和损失变现的金融时空错配意义,这就为国际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流行和合规提出了现实的需求。当前,TPF在主要的国际仲裁中心如伦敦、纽约、新加坡和香港都是适用的,TPF的合法化也有利于这些国际仲裁中心加强其自身地位。
03 第三方资助的好处
关于第三方资助的好处,最重要的是使原本因为经济原因无法进行的诉讼/仲裁成为可能。另外,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资产负债表外”的解决方案,法律费用将不再影响现金流,这笔钱也可以用于核心业务运营。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法务可以从成本部门变身为利润部门,因为,胜诉的获利可以抵消法务的成本,而败诉的风险由第三方资助者承担,这样被资助的公司就不必将诉讼/仲裁费用记入公司“或有负债”。此外,由于出资人在资助前会对案件进行详细的审查,因此能够获得资助也说明出资人对案件胜诉非常有信心,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种鼓舞。
04 第三方资助的流程
第三方资助较多适用于当事人无力支付追回债权费用的情形。例如,当A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经其清算人评估,显示A公司没有资产来针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债权提起诉讼/仲裁程序。如果没有任何外来款项资助,A公司的清算人和债权人将无法收回债务,以供在其债权人之间分配。因此,无须债权人出资,由清算人与第三方资助人订立诉讼/仲裁资助方案。
当事人可以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任何阶段申请第三方资助。
在新加坡申请第三方资助,通常需要关注以下环节:
一、资助方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资助方需要设立一个特殊目的的机构(以下简称“SPV”或“项目公司”)作为第三方资助合同的签约实体,并由资助方为SPV的合同义务提供担保。
在设立之初要注意的是,如果资助方不对这一项目公司进行担保,法院将会对这一项目公司在资助合同下的履约能力表示担忧,因为该项目公司很可能由于没有资产,有作为空壳公司的嫌疑。
二、获得第三方资助
获得第三方资助的程序相当简便快捷。出资人通常要求提供一份法律意见(关于争议的实质)、专家意见(取决于争议的性质)、双方商定的资助文件(约定资助的具体条款)、费用与损失比例的分析。
三、对项目的尽职调查
首先,出资者最关注的是胜诉的可能性和预期的赔偿收益。一般来说,出资人会寻求一个满意的“回报率”。简单来说,“回报率”是指出资人承担的法律和其他费用的投入与预期收回资金的比率。例如,如果出资者认为满意的回报率为6-10,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和其他费用预计为100万美元,那么,只有预期的赔偿收益达到600-1000万美元,出资人才会考虑出资。
对出资人来说,有利裁决的可执行性和资金可追回性也至关重要,他们会对对方的偿付能力和资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制定执行仲裁裁决的策略。
四、权利转让
A公司对清单中指定的应收账款的求偿权和对相关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将被转让给资助方项目公司SPV。同时需要明确被转让的权利范围,通常以潜在被告名单作为参照。
五、资金支付、获得回报
首先,由SPV向A公司的清算人先行支付一笔费用,之后约定收回资金分成比例。
回报方式可以有很多种,一般基于如下几点:
- 出资额的固定倍数;或
- 总追回金额的固定百分比。
资金可以根据法律程序和和解的关键时间节点分期支付。如果诉讼/仲裁达成和解,出资人的回报通常只根据已经支付的款项计算。
以总债权为3000万美元为例,对于收回的第一笔1000万美元的资金,资助方项目公司SPV将保留60%,而剩余的40%将返还给A公司(由清算人在债权人中分配)。对于超过1,000万美元的任何进一步收回的资金,资助方项目公司将仅保留50%。资助方所收取的费用并非对债权人不利或不公平,而主要是基于清算人的合理商业考虑。
六、履约责任条款
如果项目公司SPV在资助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采取诉讼或仲裁行动来追回债权,A公司可以按1新元的价格回购所转让的应收款项。这意味着,如果出资人在6个月内没有采取行动,A公司将收回诉讼权利。在收回诉讼权利的过程中,资助方项目公司不能以A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或申请要求A公司作为诉讼的一方参与任何诉讼。
这是一项重要的程序,因为它允许清算人在资助方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仍得以保留起诉的权利。并且,由于在追偿过程中,诉讼主体完全变为SPV,由SPV对A公司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时,A公司不会受到任何对其不利的诉讼费用的约束。
七、进展更新
SPV必须每季度向A公司的清算人报告最新追偿进展。这是因为法院认为,清算人有权在转让后控制诉讼程序,并且仍能监督债务追讨过程的进展。
八、禁止权利再转让
最后,SPV在履行其权利过程中,不得将应收账款和诉讼权利进一步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法院考虑到这可能对资产管理政策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设置该条款,以防止第三方资助成为“倒卖诉讼”。
05 第三方资助与中国风险代理的区别
相较于新加坡所秉承的英美法系,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没有明令禁止助讼和包揽诉讼的规则。中国《仲裁法》第54条除了对仲裁裁决需要列明仲裁费用负担外,并没有规定仲裁费用的负担规则。类似的是,中国允许代理人与当事人在民商事案件中缔结风险代理协议,这被认为为中国第三方资助仲裁提供了习惯法上的逻辑基础。目前,中国企业很少需要在中国进行的诉讼/仲裁中获得第三方资助,相对而言,更可能发生的是为其海外项目和在国外司法辖区进行的仲裁寻求第三方资助。
通常,在中国使用较多的是风险代理,在此,我们来看看中国的风险代理和第三方资助制度之间存在哪些区别,具体如下:
一、法律规范的区别
近年来,新加坡及中国香港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通过修法或判例法将“助讼罪”从刑事犯罪和侵权行为中抹去,并通过立法或判例方式为国际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扫清了制度障碍;中国法律虽然并不禁止第三方资助在仲裁领域的应用,但是目前尚无针对第三方资助的任何法律法规,在裁判文书网也未检索到任何涉及第三方资助参与的案件。
二、收费模式的区别
中国风险代理的费用一般是按当事人最终通过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实现的标的额收取的,该标的额来源于其他当事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同时,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和解、撤诉或终止代理时仍按收回额一定比例提取风险代理费的约定无效。
而新加坡的第三方资助的收费模式往往遵从意思自治原则,通常选择在原债权总金额基础上进行分成,不会预先收取律师费用,也就是“no win no pay, win more pay more”模式。
三、适用范围的区别
中国风险代理制度禁止代理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将适用范围限制在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中,并且有禁止风险代理婚姻继承、劳动关系等民事案件的但书条款。
新加坡的第三方资助主要适用于国际仲裁的争端解决。《2017年新加坡民法(修订)法案》规定了允许使用第三方资助的范围,包括国际仲裁程序连同任何辅助性的诉讼程序、调解程序和任何与国际仲裁裁决相关的执行程序。2021年6月,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内仲裁程序和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SICC)的一些程序以及相关调解程序。
结语
目前,第三方资助在中国内地尚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第三方资助的实践较少,另一方面也与中国目前未对第三方资助参与的仲裁规定披露义务有关。近年来,中国香港地区也已经承认并建立了与新加坡类似的第三方资助制度。正如上文所述,第三方资助制度的推广有利于让仲裁满足商业社会的需求。在世界主流仲裁机构纷纷加强对于第三方资助的指引规范之时,中国立法和司法机关以及中国的仲裁机构可以从立法层面、仲裁机构层面以及为企业纾困层面发力,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去面对蓬勃发展的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推动中国仲裁与国际仲裁接轨。
随着新加坡在第三方资助制度的推进,第三方资助可以在亚洲仲裁界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三方资助仲裁也将在国际贸易和国际争议解决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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